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长市凡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81MA2XK31W6C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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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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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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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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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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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孔凡华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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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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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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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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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天自然资规行处字〔202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改变林地用途 |
违法事实 |
经查,天长市凡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进行秸秆堆放,于2023年1月,在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魏庄组的林地中,建设了与林业生产无关的办公用房和进行地面硬化,改变了林地的生产用途;经核实,你公司改变用途的林地种类为其他林地中的疏林地,林分属于郁闭度0.2以下的一般商品林,占用面积为451平方米(0.677亩),至案件调查时该林地已丧失林业生产功能。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一、林木林地湿地部分-编号1”,该案案情属于轻微违法,处罚基准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根据林地受损前的林分郁闭度和受损后的实际状况,参考《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中的“四、费用标准”,该发案地块恢复植被费用应归类为疏林地、每平方米8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应按照地表硬化归类,恢复费用每平方米30-40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天长市凡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案,决定在责令该公司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同时,对该公司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罚款451平方米×(8+30)元/平方米=17138元,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叁拾捌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713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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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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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9 |
处罚有效期 |
2024-03-29 |
公示截止期 |
2025-03-29 |
处罚机关 |
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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